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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河源市源城区公开招聘教师公告(200人)

2021-12-15  |  来源: 源城区人民政府

【导读】2022年河源市源城区公开招聘教师公告(200人)。更多招考资讯,备考干货,考试资料,辅导课程,时政资料,欢迎关注广东金标尺教育获取。

  为适应源城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,充实师资队伍,优化师资结构,根据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39号)等文件规定,我区决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师范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一批中小学教师。具体公告如下:

  一、招聘对象

  2022年7月31日前须取得国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大学本科(含)以上学历及学士(含)以上学位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。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准。

  二、职业资格要求

  考生须取得岗位要求层次的教师资格证。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可报考低学段岗位,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不可报考高学段岗位。如报名时暂无法提供,考生须就本人教师资格证签订承诺书,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层次的教师资格证,否则取消聘用资格。

  三、薪酬待遇

 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,享受国家及省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。

  双一流师范院校、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202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国内师范院校2022年应届硕士研究生,凡被正式录用并签订5年服务协议可享受以下待遇:

  1.奖励30万元。包括:①15万元人才津贴。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,正式入职后分5年发放;②15万元购房补贴。正式入职后在河源市区购房的(须提供购房合同),三年后享受每年3万元购房补贴,分5年发放,15年内有效;

  2.正式入职后在河源市区无住房的,前五年由用人单位解决住宿问题;

  3.列入源城区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及学校管理干部培养对象。

  四、招聘条件

  (一)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  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
  2.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品行;

  3.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;

  4.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、心理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。

  (二)下列人员不得报考:

  1.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;  

  2.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、纪律审查,或者涉嫌犯罪,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;

  3.近两年内,在广东省公务员、事业单位招录(聘)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的;

  4.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学生、现役军人;

  5.被有关部门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
  6.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;

  7.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。

  五、招聘人数及类别

  (一)本次招聘公办中小学教师共200名。

  (二)招聘类别

  A类:招聘城区公办中小学教师124名。全部安排在城区的中小学校任教,确定为录用人员后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选择学校。

  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《源城区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师范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-A类岗位表》。

  B类:定向招聘中小学教师76名。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2《源城区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师范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-B类岗位表》。

  六、报名办法

  (一)网上报名

 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附件3《报考指南》,准确把握报考岗位的具体条件,于2021年12月25日上午9:00至12月27日下午4:00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。

  报名系统:https://bm.gd-pa.cn/wsbm/index

  需上传至报名系统的材料:居民身份证(正、反面)、在读院校提供的在读证明、学业成绩表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扫描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。

  (二)提交说课视频

  考生本人需录制一段说课视频,作为入围面试环节的考核项目。以“姓名+岗位名称+岗位代码”(如“张三+高中数学教师+A001”)的文件命名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(邮箱地址详见附件1、附件2)。

  录制要求:

  1.说课视频时长为5分钟内;

  2.说课内容须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学段学科,教材版本不限。

  (三)其他事项

  1.考生必须完成“网上报名”和“提交说课视频”两个步骤,才可认定为报名成功。

  2.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附件3《报考指南》,符合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方可报考。凡不按规定条件报名的,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报考资格。

  3.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,具体专业要求详见附件4《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》。

  4.报考人员报名时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,并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。报考人员须诚信报名,提交虚假报考材料的,一经查实,取消报考、考试或聘用资格。有伪造学历、学位、职称等证件或工作经历证明等行为的,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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